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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5-03-20 来源: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所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任期3年。主席由广西外国语学院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确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二)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和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问题。

第五条  成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严格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生的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和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问题;

(三)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或加权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70分及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至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离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二)结业离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经课程重新学习修满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逐一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广西外国语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广西外国语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情况说明》,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并予以公告。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签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六)凡属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学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其学士学位授予按本细则规定办理。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用中文撰写。

第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依法予以撤消。被依法撤消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审:袁世晓 二审:凌玲 三审:梁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