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
现将《广西外国语学院工会章程(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广西外国语学院工会章程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学校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联系广泛、服务教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六条 学校工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可按程序要求撤换或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参与学校及本学院、部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有工会提供的教育、文化、体育、疗休养、生活救助、法律服务等福利待遇。
(六)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通过两种产生方式产生。
(一)直接选举:指主席、副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间接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依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再由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副主席和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若遇特殊情况,可以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共同讨论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每次会议的召开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确定议题、作出决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校工会委员会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教育家精神,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主动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做好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会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模范“职工之家”。
第二十条 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做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关爱困难教职工,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
第二十二条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法律、科技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有关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资产、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西外国语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外国语学院工会章程》(广外党发〔2019〕8号)同时废止。